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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於1995年透過荷蘭銀行向瑞泰人壽投保意外險100萬元,並約定法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 王 先生不幸於一場火災中意外身故,留給家人無盡的悲痛及思念,但不善理財的他更遺留了龐大的債務給 王 太太承受。

太太在友人的提醒下,要她儘早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至少降低對經濟的影響程度。隔年,經瑞泰人壽保戶服務部門人員試圖與 王 先生連絡,經電話探詢,才發現 王 先生已經身故,奇怪的是, 王 太太只要求保險公司退還未到期保費888元,不要理賠100萬元。幾番了解,瑞泰人壽保單服務處經理蘇忠禮發現, 王 太太是擔心領了保險金,會違反拋棄繼承的法令。

太太已經拋棄繼承,還可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受領該筆身故保險金嗎?其他債權人是否可以依此要求 王 太太償還債務呢? 


誰是法定繼承人?

當保險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保險公司確認保險金的受領人與分配比例,第一個步驟是先確定由第幾順序的繼承人進行分配。據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從第一個順序開始依序尋找,當該順序有繼承人存在時,則次順序(含)以後之繼承人均不加入分配;若該順序無繼承人存在,就再依序尋找,直到四個順序均尋找完畢。第二個步驟則是確定配偶與應繼承順序之繼承人間的分配比例。 


保險金會引起後患嗎?

太太擔心領了100 萬元「保險金」,未來還要繳交遺產稅。蘇忠禮說,保險金並不屬於遺產,當 時王 太太還曾詢問在其他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的親戚,被誤導要繳遺產稅,才遲遲不來領保險金。很多保險業務員對理賠規定並不太清楚。依保險法規規定,保險金若經約定指定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保險金受益人既經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應認定該保險金非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無需繳交遺產稅。

除遺產稅外, 王 太太也擔心領了保險金後,就要清償 王 先生其他債務。蘇禮忠解釋,保險金會跟遺產分開計算,不會被強制用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在保險公司配合信用卡或房貸所設計的產品中,通常會以保險金優先償還被繼承人債務,若有餘額,再由法定繼承人分配,這種情況是在契約中指定以債權人為第一順位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為第二順位受益人,基本上和歸入遺產以清償債務是完全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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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阿彌佗佛!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
讓自己有保護能力並保護家人,再告知

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功德一件
.


各位

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

希望能降低自殺率

感恩




願你時時刻刻都平安!健康!事事都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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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意思就是說 : 你不知道所繼承的是遺產或負債時, 為保險起見, 採用 "限定繼承" 的方式, 如此就算繼承的是負債超過財產, 也只是將繼承的財產清償繼承的負債. 所負擔的是"有限責任".



拋棄繼承就是全部拋棄, 不論是財產或負債. 通常是你確定所繼承的負債大於財產時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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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跌倒、吃壞肚 可依公險求償

所以囉!吃飯記得要收據。 


餐廳跌倒、吃壞肚 可依公險求償

TVBS新聞 李昀臻 高志宏】

到餐廳吃壞肚子,一般人都會自認倒楣,不會向店家要求賠償,但接下來的這則新聞要告訴您,只要超過500平方公尺 的餐廳,都被要求保「公共意外險」,所以只要出示用餐發票以及診斷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您就可以獲得合理的賠償。
半個月內進出醫院4次, 林 小姐的痛苦還沒停止。受害者 林 小姐:「絞痛,比生孩子還痛苦十幾倍,那種絞、那種痛,然後又脹又絞又痛,我暈倒34次你知道嗎?」

店家:「妳改天好以後到我們這裡來消費,不算妳錢可以嗎?」 林 小姐:「你就這樣處理喔!」店家:「不然你要怎麼樣處理?」 林 小姐:「不是說有保險公司?」店家:「保險公司說那是食物中毒,他們不接受這樣的東西。」

出示了半個月以來的藥單和診斷證明書,吃火鍋吃到腹瀉,要求店家賠償,卻碰到刁難。受害者 林 小姐:「他們都是推給保險公司,然後到現在都沒有跟我連絡,最起碼來看一眼,他都推給保險公司,到底保險公司是有還是虛構的。」

台北市消保官黃鈺生:「保險公證人可以看你付出的單據,你醫療費用支出的是多少,你沒有去工作的損失是多少,再加上你的精神損害是多少。」

TVBS記者李昀臻:「大部分的人吃出問題都會自認倒楣,很少人會要求賠償,但其實有規模的店家都會保公共場所意外責任險,作為消費者求償的依據。」

照這樣推算, 林 小姐的醫療支出5000元,不能工作損失30000,加上精神賠償,遠高於店家只願意讓 林 小姐免費吃一餐(399吃到飽),賠償金額差這麼多,當然要求償,但證據得備齊。台北市消保官黃鈺生:「保留你用餐的不管是單據或收據這些東西,保留你就醫的醫療單據,診療的單據也要保存。」

不管是吃壞肚子,還是在店裡滑倒燙傷,都一律適用,因此,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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