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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

  

銀行會要你不用出庭,再乘機向法院申請:”一造辯論判決,這樣你就輸了這場官司。

我無意告訴你台新銀行有何不好,但請了解什麼是”一造辯論判決”,這個很重要。
第一銀行也是這樣,要小心哦。

有跟台新銀行往來者要注意囉!
我到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揚股,第三法庭)開庭,由於時間未到我便在法庭內旁聽。我前一個案子原告為台新銀行向消費者追償金額,審理中我發現台新銀行追償的手段真是太卑鄙了,特向大家揭露其惡行。
台新案被告由一位老太太到庭。
老太太向法官表示,承認其子確有向台新借款,惟款項均由老太太代繳,最近因手頭較緊,所以無力償還,但並無意賴帳,只是希望可以分期付款,所以曾與台新聯絡並說明要分期還款,希望台新可以把訴訟案撤回,結果台新銀人告訴他,5/5下午的庭老太太可以不用出庭了。

老太太原 以為沒事了,可是別人告訴她訴訟撤回會接到法院的通知,但她一直沒收到,所以不太放心,5/5上午她又打電話給台新,小姐仍叫她不用去開庭,但她還是決定來看看。

法官覺得很疑惑,遂問台新代理人本件是要當庭和解或是撤回?台新代理人答都沒有,法官遂再問你們既然沒有要和解也不撤回,為什麼叫被告不用出庭呢?台新代理人說被告不出庭台新就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註:在被告受法院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時,即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亦即法院完全依照原告之主張裁判可迅速取得勝訴判決)。

法官當場動氣並跟台新代理人說:「你們台新怎麼可以這樣呢?人家要跟你們和解,你們不答應也就算了,還故意叫人家不要來,然後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你們這樣不可以,我現在對你們台新的印象很不好,怎麼可以這樣呢?回去告訴你們主管,再這樣,以後你們台新的案子到簡易庭我們都會特別注意。你們這樣是利用懂訴訟程序來欺負別人,訴訟本來就要雙方都到庭解決,我都不嫌麻煩,你們嫌什麼麻煩,下次不可以這樣了」。

以上的事是我在高雄簡易庭親眼目賭,跟台新打交道的人可千萬要小心囉!唉..不只台新吧...任何一家銀行都知道這樣...

我們家就是如此...被莫名其妙背了200多萬...原因就在銀行叫我們不要出庭.....那家銀行就是..第一銀行...(董事長黃天鄰吧!!)我們就是沒出庭..結果....

現在200萬可能還到最後變1000萬了...我姐在東海大學...當初沒出庭...後來我姐被法院申告結果每月薪水被扣1/3....根本還不完.....因為還不夠
利息(被扣的部分)...所以變成永久貸款....

這...當初是銀行百般叫我 們不要出庭的....被耍了...現在看到這封信..又能如何...我姐已經被扣2年了...有翻案機會嗎?都是銀行...好恨
~~~~~~欺負我們這種不懂法律的人..............

轉出去......告訴大家第一銀也做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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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為避免再發生父母為保險金殺害小孩的悲劇,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將「兒童保單死亡給付」修正為十五歲以前死亡的兒童被保險人,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不能再領取兩百萬元的喪葬費;十五歲以後才給予死亡給付。

 

不溯及既往 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法案三讀前賣出的兒童保單、約兩百五十二萬保戶不受影響,即未滿十四歲的兒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仍可有兩百萬元的喪葬費用給付。

 

過去曾發生父母為貪圖保險金,泯滅人性殺害子女的案件,立委高志鵬、陳根德指出,兒童喪葬保險保額上限兩百萬元,會成為謀殺兒童的幫凶,為防範此一道德風險,提案要求廢除兒童保單死亡給付。

 

立委張嘉郡、余政道則提案限縮兒童保單喪葬費,希望避免誘發道德風險。張嘉郡表示,我國兒童保單是「假喪葬給付之名,行死亡給付之實」,應避免惡法導致發生人倫悲劇。

 

多數立委在委員會初審此案時認為,大部分父母並非為了子女死亡給付才為小孩保險,不贊成為少數案件因噎廢食,最後通過立委賴士葆等人的修正動議。

 

只能加計利息 退還保費

 

根據保險法第一○七條修正後的條文,被保險人在十五歲以前死亡,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利息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十五歲以後則視同一般保單,可予死亡給付。

 

從十四歲修改為十五歲

 

至於修正條文從十四歲修改為十五歲,主要是立委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有關最低工作年齡,以及國民教育法義務教育年齡為十五歲的規定。

 

另外,被保險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能力時,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無效,但其喪葬費用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根據目前財政部公布的扣除額為一百一十一萬元,一半則為五十五.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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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於1995年透過荷蘭銀行向瑞泰人壽投保意外險100萬元,並約定法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 王 先生不幸於一場火災中意外身故,留給家人無盡的悲痛及思念,但不善理財的他更遺留了龐大的債務給 王 太太承受。

太太在友人的提醒下,要她儘早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至少降低對經濟的影響程度。隔年,經瑞泰人壽保戶服務部門人員試圖與 王 先生連絡,經電話探詢,才發現 王 先生已經身故,奇怪的是, 王 太太只要求保險公司退還未到期保費888元,不要理賠100萬元。幾番了解,瑞泰人壽保單服務處經理蘇忠禮發現, 王 太太是擔心領了保險金,會違反拋棄繼承的法令。

太太已經拋棄繼承,還可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受領該筆身故保險金嗎?其他債權人是否可以依此要求 王 太太償還債務呢? 


誰是法定繼承人?

當保險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保險公司確認保險金的受領人與分配比例,第一個步驟是先確定由第幾順序的繼承人進行分配。據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從第一個順序開始依序尋找,當該順序有繼承人存在時,則次順序(含)以後之繼承人均不加入分配;若該順序無繼承人存在,就再依序尋找,直到四個順序均尋找完畢。第二個步驟則是確定配偶與應繼承順序之繼承人間的分配比例。 


保險金會引起後患嗎?

太太擔心領了100 萬元「保險金」,未來還要繳交遺產稅。蘇忠禮說,保險金並不屬於遺產,當 時王 太太還曾詢問在其他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的親戚,被誤導要繳遺產稅,才遲遲不來領保險金。很多保險業務員對理賠規定並不太清楚。依保險法規規定,保險金若經約定指定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保險金受益人既經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應認定該保險金非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無需繳交遺產稅。

除遺產稅外, 王 太太也擔心領了保險金後,就要清償 王 先生其他債務。蘇禮忠解釋,保險金會跟遺產分開計算,不會被強制用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在保險公司配合信用卡或房貸所設計的產品中,通常會以保險金優先償還被繼承人債務,若有餘額,再由法定繼承人分配,這種情況是在契約中指定以債權人為第一順位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為第二順位受益人,基本上和歸入遺產以清償債務是完全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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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阿彌佗佛!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
讓自己有保護能力並保護家人,再告知

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功德一件
.


各位

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

希望能降低自殺率

感恩




願你時時刻刻都平安!健康!事事都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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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意思就是說 : 你不知道所繼承的是遺產或負債時, 為保險起見, 採用 "限定繼承" 的方式, 如此就算繼承的是負債超過財產, 也只是將繼承的財產清償繼承的負債. 所負擔的是"有限責任".



拋棄繼承就是全部拋棄, 不論是財產或負債. 通常是你確定所繼承的負債大於財產時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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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跌倒、吃壞肚 可依公險求償

所以囉!吃飯記得要收據。 


餐廳跌倒、吃壞肚 可依公險求償

TVBS新聞 李昀臻 高志宏】

到餐廳吃壞肚子,一般人都會自認倒楣,不會向店家要求賠償,但接下來的這則新聞要告訴您,只要超過500平方公尺 的餐廳,都被要求保「公共意外險」,所以只要出示用餐發票以及診斷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您就可以獲得合理的賠償。
半個月內進出醫院4次, 林 小姐的痛苦還沒停止。受害者 林 小姐:「絞痛,比生孩子還痛苦十幾倍,那種絞、那種痛,然後又脹又絞又痛,我暈倒34次你知道嗎?」

店家:「妳改天好以後到我們這裡來消費,不算妳錢可以嗎?」 林 小姐:「你就這樣處理喔!」店家:「不然你要怎麼樣處理?」 林 小姐:「不是說有保險公司?」店家:「保險公司說那是食物中毒,他們不接受這樣的東西。」

出示了半個月以來的藥單和診斷證明書,吃火鍋吃到腹瀉,要求店家賠償,卻碰到刁難。受害者 林 小姐:「他們都是推給保險公司,然後到現在都沒有跟我連絡,最起碼來看一眼,他都推給保險公司,到底保險公司是有還是虛構的。」

台北市消保官黃鈺生:「保險公證人可以看你付出的單據,你醫療費用支出的是多少,你沒有去工作的損失是多少,再加上你的精神損害是多少。」

TVBS記者李昀臻:「大部分的人吃出問題都會自認倒楣,很少人會要求賠償,但其實有規模的店家都會保公共場所意外責任險,作為消費者求償的依據。」

照這樣推算, 林 小姐的醫療支出5000元,不能工作損失30000,加上精神賠償,遠高於店家只願意讓 林 小姐免費吃一餐(399吃到飽),賠償金額差這麼多,當然要求償,但證據得備齊。台北市消保官黃鈺生:「保留你用餐的不管是單據或收據這些東西,保留你就醫的醫療單據,診療的單據也要保存。」

不管是吃壞肚子,還是在店裡滑倒燙傷,都一律適用,因此,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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